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风易俗促进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其他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