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丧事简办倡导厚养薄葬,文明治丧,节俭办丧:

(一)鼓励生态葬、火葬及其他文明殡葬形式,抵制散埋乱葬和修建豪华坟墓;

(二)倡导合理控制丧事规模、天数、丧餐、礼金等,抵制大操大办;

(三)群众自愿对照移风易俗促进工作要求办理丧事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四)倡导采用文明环保的吊唁、祭奠形式,禁止在非指定公共区域内焚烧殡葬祭祀用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