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9月27日
- 施行日期
- 2025年1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一)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关于承办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以及落实民生实事项目情况的报告,并进行评议;
(二)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参加立法调研等活动;
(三)对县级人大常委会拟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依法办理本辖区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和补选等具体工作;
(五)组织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接受选民监督;
(六)加强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的履职管理,建立健全代表履职档案;
(七)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人选一般应当在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他组成人员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
人大街道工委配备相应工作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治理等方面内容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有关活动,应当通知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参加活动。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的联系服务,协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参加人大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