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设立其的县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