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基层治理等方面内容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