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街道人大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并将有关情况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