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八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讨论的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可以邀请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列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