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辖区的遵守和执行;

(二)联系辖区内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收集、反映人大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四)为由本辖区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提出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等提供服务保障;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县级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县级人大代表提出涉及本街道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为人大代表履职提供服务,组织人大代表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线上、线下代表履职服务平台,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