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共同推进相关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有关活动,应当通知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列席会议、参加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