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以及代表视察、专题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办理、宣传展示等制度,推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的联系服务,协助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好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参加人大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