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1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1月7日昌吉回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相关工作。
(一)在水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排水系统、水文在线监测系统、智能探放水设备等;
(二)在火灾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火灾监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煤仓等场所智能防灭火系统;
(三)在顶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方面建设微震监测系统、顶板动态监测系统、智能掘进系统、智能采煤系统、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等;
(四)在瓦斯灾害防治方面建设瓦斯灾害智能预警系统、智能通风系统、智能瓦斯抽放系统等;
(五)在粉尘灾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粉尘灾害监控系统、智能喷雾降尘系统等;
(六)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其他智能化系统。
(一)在边坡风险管控方面建设覆盖采、剥、排等作业区域的GNSS边坡位移监测系统和边坡雷达、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等;
(二)在火灾风险管控方面建设煤层自燃监测系统、智能火灾监测预警系统、智能防灭火系统等;
(三)在车辆运输风险管控方面建设卡车智能调度系统、车辆运输安全预警预控系统等;
(四)有关重大风险管控的其他智能化系统。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煤矿智能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违反承诺的,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一)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申报;
(二)在核增产能、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优先申报;
(三)在政策性停产或限产期间,优先生产或不予限产;
(四)通过远程在线实施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
(五)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
(六)其他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
鼓励煤矿企业引进科技创新人才,建立具备承建煤矿智能化建设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能力的技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