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井工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

(一)在水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排水系统、水文在线监测系统、智能探放水设备等;

(二)在火灾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火灾监控系统、地面生产系统、煤仓等场所智能防灭火系统;

(三)在顶板(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方面建设微震监测系统、顶板动态监测系统、智能掘进系统、智能采煤系统、智能地质保障系统等;

(四)在瓦斯灾害防治方面建设瓦斯灾害智能预警系统、智能通风系统、智能瓦斯抽放系统等;

(五)在粉尘灾害防治方面建设智能粉尘灾害监控系统、智能喷雾降尘系统等;

(六)有关重大灾害防治的其他智能化系统。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