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主管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的有关具体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教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