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主要内容(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煤矿智能化建设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煤矿企业应当保障煤矿智能化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