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促进煤矿安全智能化建设技术创新、科研攻关等。对正常开展和投用安全智能化建设项目的煤矿企业给予下列支持:

(一)在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优先申报;

(二)在核增产能、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高新技术企业等方面优先申报;

(三)在政策性停产或限产期间,优先生产或不予限产;

(四)通过远程在线实施监管,减少现场执法频次;

(五)引导金融机构给予信贷支持;

(六)其他符合奖补政策条件的。

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