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 制定机关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条文数
- 24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7年1月11日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决定》修正 根据2023年1月6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4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单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4年1月1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29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修订)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传承发展相结合。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新时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和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协调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朝鲜语翻译工作,协调开展朝鲜语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七)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按照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原则,制定朝鲜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方案。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学校可以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朝鲜语文课程,加授朝鲜语文课程的学校应当配备朝鲜语文教师,重视朝鲜语文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满足各民族学生学习朝鲜语言文字的需求。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