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