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规范和标准使用朝鲜语言文字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