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