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受理和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信访部门,应当配备通晓朝鲜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