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朝鲜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法律文书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根据实际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