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应当重视朝鲜文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工作,提升朝鲜文出版物质量,保障朝鲜族公民的基本阅读需求;保障朝鲜文课外读物和科普类读物的编译出版;保障朝鲜文多媒体出版和教育资源的开发和使用。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