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以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重点,科学保护朝鲜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朝鲜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管理、规范使用、传承发展相结合。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