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承担下列主要任务: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新时代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朝鲜语言文字工作;
(三)监督、检查朝鲜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情况;
(四)组织和协调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协调开展朝鲜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
(六)承担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的朝鲜语翻译工作,协调开展朝鲜语翻译干部队伍培训工作;
(七)协调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
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