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场主体的公章、牌匾等应当并用规范汉字和朝鲜文字,由州、县(市)朝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核准。朝鲜文字应当使用规范化、标准化用语用字。书写标准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