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开展招录、考核、评定工作时,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根据需要使用朝鲜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