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献血条例
- 制定机关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6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7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5月7日武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法律、法规对献血、采血、供血、临床用血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献血队伍,保障应急用血需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分级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保障措施,引导和组织公民应急献血。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月。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献血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将献血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范畴,指导学校开展献血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献血公益宣传,免费刊播献血公益广告,普及献血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宣传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车站、广场、公园、影剧院、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经常性开展献血公益宣传。
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年度献血宣传计划,开展献血宣传教育活动。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建、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放点,有关单位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固定献血屋(点)或者流动献血车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冒用他人名义或者雇佣他人献血。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血液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优化血液资源的使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面向全体医务人员的献血知识和临床输血培训,保证输血安全。
公民参加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误餐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补贴;对捐献全血或者成分血液的献血者可以给予一天的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