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献血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献血工作的领导,将献血工作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献血宣传、动员、组织等工作。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