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献血条例第七条有效市中心血站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等信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