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中心血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向社会公布采供血量、血液库存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政策等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