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水平、临床用血需求、人口数量和结构等情况,制定年度献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健康适龄的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造血干细胞。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成立献血志愿服务队伍,有条件的可以登记成立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每年六月为全市无偿献血月。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