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负有献血管理职责的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