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对符合国家献血奖励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推荐申报表彰奖励。

公民参加献血的,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可以给予误餐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补贴;对捐献全血或者成分血液的献血者可以给予一天的休假。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