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市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继续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六十周岁。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