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献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献血工作。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