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2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3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10月27日雅安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建成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道路货运、危险物品运输等车辆的专用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独立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停车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所附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临时停车场(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以及待建土地、空闲场地等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独立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规划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秩序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投入,增加独立停车场,逐步减少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统筹推进无障碍停车泊位和停车场配套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体系。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改造、经营公共停车场。
独立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挪作他用。
配建、增(扩)建公共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鼓励合理利用待建土地和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具体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原有使用功能和安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设置和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告。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现场查勘,并指导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设置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泊位)。
临时停车场(泊位)的设置,应当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和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政务服务中心、学校、医院、农贸市场、住宅区等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安全通行条件,可以设置临停快走区域。
鼓励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在满足本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开放。
(一)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等管理制度;
(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车场名称、停放车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三)佩戴规范的服务标志,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
(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所的管理规定;
(二)接受指挥调度,按照车辆类型、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三)不得违规占用人行通道、消防通道或者无障碍通道;
(四)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停放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域位置、停车资源供求状况、经营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分区域、车型、时段、时长的差别化停放收费标准,明确免费停放时限和车辆类型,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根据市场情况,依法确定收费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一)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或者标线;
(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固定障碍物或者放置锥筒、桌椅等可移动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