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