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至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