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实施老旧城区、老旧小区、老旧街区等改造,应当根据停车需求、场地条件新建或者增(扩)建公共停车场。
鼓励合理利用待建土地和空闲厂区、边角空地、未移交道路等空闲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具体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确定。
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原有使用功能和安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