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科学编制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按程序批准后实施。公共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