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标志或者标线;(二)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固定障碍物或者放置锥筒、桌椅等可移动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三)擅自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的非停车区域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