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者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调整:(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二)周边停车场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三)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