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业主依法决定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外缘之间共有或者独有的场地,设置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泊位)的,应当在设置或者撤除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相关事由,书面报告应当附场地合法使用材料、平面示意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十五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机构现场查勘,并指导住宅小区业主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设置或者撤除临时停车场(泊位)。

临时停车场(泊位)的设置,应当保障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和安全,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