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城区公共停车场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车辆停放、安全保障、设施维护、消防等管理制度;(二)在显著位置公示公共停车场名称、停放车型、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三)佩戴规范的服务标志,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放秩序;(四)按照收费标准收费;(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