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石望铸钱遗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10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2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7月27日阳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石望铸钱遗址,是指位于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石望镇建设村,经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五代南汉铸钱遗址及遗址保护范围内与铸钱相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
石望铸钱遗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范围为准。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职责。
石望铸钱遗址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石望铸钱遗址保护工作。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经批准公布后施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编制或者修订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规划,应当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坟墓等,可能影响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由阳春市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方案,依法处理。
(一)损毁遗址或遗址保护标志;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遗址、文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
(四)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五)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七)新建坟墓;
(八)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九)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十)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
对石望铸钱遗址的考古发掘工作,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发掘。
鼓励利用石望铸钱遗址本体、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宣传石望铸钱遗址独特的历史文化价值。鼓励利用遗址资源发展旅游产业,将遗址开发利用纳入旅游规划。
阳春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展示场所开展宣传推广、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提升遗址展示水平。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的普及宣传。
鼓励教育部门利用石望铸钱遗址开展文化教育活动。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石望铸钱遗址的义务,有权对危害遗址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遗址保护有关单位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一)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石望铸钱遗址文物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石望铸钱遗址、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贪污、挪用遗址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擅自取土、采石、采矿的,或者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的,或者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六项、第八项规定,擅自在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九项规定,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