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文物主管部门、文物收藏单位、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文物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文物主管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石望铸钱遗址文物的;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石望铸钱遗址、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四)贪污、挪用遗址保护经费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