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阳春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对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作出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应当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