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遗址或遗址保护标志;

(二)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遗址、文物;

(三)擅自取土、采石、采矿;

(四)违法排放污水、废气和其他污染物;

(五)存放危害文物安全的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六)未经批准进行其他建设工程;

(七)新建坟墓;

(八)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九)发现文物后藏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十)其他可能影响遗址安全、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