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经费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相关的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科学研究、展示利用、专家咨询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等。

鼓励通过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石望铸钱遗址保护社会基金,专门用于石望铸钱遗址保护。

地方法规 · 阳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