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
- 制定机关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3年8月8日
- 施行日期
- 2023年9月1日
- 条文数
- 1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3年4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7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区域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
本条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听取村(居)民、业主的意见后,可以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
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其本人或者其住宅、商铺、交通工具等发送小广告。
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发现在其管理范围内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并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清理,行为人应当按照要求立即清理;行为人拒不清理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向查处机关报告。
未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及时对违法小广告进行清理:
(一)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隔离带等附属设施、跨江桥梁安全保护区、公园、广场内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清理。
(二)在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区、医疗服务场所、交通场站等场所内的,由经营管理者负责清理。
(三)在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清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单位、人员负责清理。
(四)在村庄公共区域内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清理。
(五)在施工现场围挡、围墙上的,由业主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负责清理。
(六)在其他建(构)筑物、设施上或者场地内的,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清理。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与清理违法小广告的志愿活动。
指使或者组织他人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