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违法小广告查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建(构)筑物、设施上喷涂、刻画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清除,对违法行为人按每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散发小广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小广告。指使或者组织他人违法悬挂、张贴、喷涂、刻画、散发小广告的,按照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