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

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分别负责城市建成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建成区范围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其他区域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小广告的查处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市政和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违法小广告查处工作。

本条规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称查处机关。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