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违法小广告中标明通信工具号码、互联网用户账号的,由查处机关核实后,通知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拒不接受处理的,查处机关应当将违法事实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其根据服务协议采取暂停该号码的通信服务或者暂停账号使用等相关措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