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规划以及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综合考虑城乡容貌、交通等因素,在听取周边经营者、村(居)民代表的意见后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听取村(居)民、业主的意见后,可以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